以扣押人质方式处理债权债务纠纷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7-08-08
根据在1994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坚决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的有关内容,对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应依下列规定处理:
1.严禁以扣押人质的办法解决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非法扣押人质,不仅违背了程序法的规定,破坏了正常的审判、执行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必须坚决禁止。
各级法院都要组织广大干警对本院有无非法扣押人质问题进行一次认真检查,一经发现,即要迅速查明情况,并立即放人,处理好善后事宜。
各级法院要坚决清除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打破人情关系网,克服和抵制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积极查处本院内部扣押人质的案件,对非法扣押人质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浓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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