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告诉你: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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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用胜诉案例告诉你: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简介 2018年,家住甘肃省兰州市某区的赵先生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国土资源局之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区人民法院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赵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到了拥有多年从事征地拆迁案件经验的沈玉潮律师,在沈玉潮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上诉,最终确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并指令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助力,依法维权 沈玉潮律师介入该案件后,先向当事人了解相关案件情况,经过缜密地分析,为赵先生制定了严密的维权方案。 首先,沈玉潮律师查明赵先生持有的集体土地用地使用证至今并没有被收回或者注销,认定赵先生拥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同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土地征收和建设农用地转用的相关文件,将文件和人民政府向赵先生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进行对比,认为赵先生的房屋和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但是与赵先生的沟通发现,并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和赵先生商榷征收事项。 然后,沈玉潮律师根据已经明确的信息,指导赵先生提起了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确认原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不当。国土资源局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出让的土地范围包含赵先生拥有的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在合同签订之前,并没有相关部门和赵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赵先生依旧合法拥有土地所有权。国土资源局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侵犯了赵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赵先生可以作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从而就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 最终,在沈玉潮律师和赵先生的完美配合以及不断努力下,赵先生的合法诉求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通过确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并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维护了赵先生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本案中的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情况的前提下,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的行为明显存在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赵先生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由于行政行为的作出而受到侵犯,赵先生和该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赵先生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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