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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代理逃债?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12-16

1.没有代理权进行代理的逃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代理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和义务。没有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推说某某不是我的代理人,他的行为与我们无关。某企业领导口头叫张某联系业务,并交付张某人民币20000元作业务费。张某不知联系何业务,就向某大型服装厂订购劳保服共1500套,每套单价为60元,合计人民币90000元,张某交付预付款20000元后,合同生效。该大型服装厂加班加点,在合同期限内将1500套劳保服生产出来并交付某企业后,催收剩余款70000元。该企业领导认为这批业务不是他想干的,就拒绝承认该合同,并指出张某无权代理此事(张某拿不出委托书)。该厂拒绝履行合同,逃避债务,并要求张某返还人民币20000元。这个企业领导就是用无权代理来逃债。

2.利用代理人越权代理为借口逃债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叫越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以不承认。有的企业领导就利用这点来逃避债务。某水产公司让王某联系一批带鱼,王某找不到合乎要求的带鱼,电话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订购了一批鱿鱼。当鱿鱼运回水产公司后,水产公司验货并收下而当卖方催索货款时,水产公司领导却声称,水产公司不要鱿鱼,之所以收下,是因为王某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要等他回公司后来处理。王某一直在外飘荡,卖方分文收不到。这种逃债就是利用代理人越权代理为借口的逃债。

3.利用“代理权终止”为借口逃债

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各种活动,被代理人不负连带责任。有的领导利用这点来逃避债务。甲方委托李某与乙方签订供销合同,按合同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大米300吨,每吨价格为2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00元。甲方收到乙方大米后贱卖,将资金挪作他用。乙方催收货款,甲方虽无力偿付货款,却早有准备。说:李某的代理权限早已终止,他的行为我们不负责任。说完,拿出授权代理书。代理书上确实有代理权限终止的日期。而订购合同时,李某已没有代理权。李某得到甲方好处后长年不回家,使乙方无法实行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