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落款写“小名”小心借款有去不回
作者:徐经理13316929205 发布时间:2019-09-30
最近张先生一直在为一件事情懊悔,原来不久前,他借了一笔钱给朋友周转,但是没有在意朋友在借条上面的署名,却也因为这个署名让张先生讨债之路困难重重。
张先生和邓小姐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由于资金周转不灵,邓小姐在一年内数次找张先生借钱,每次都小金额现金,数十次的小金额加起来就超过5000了,思来想去张先生让邓小姐给他打了张借条,借条上面明确写明借了张先生5000元钱,下个月就还。转眼还款期过了几个月,邓小姐毫无还钱的意思。张先生开始着急了,不断的给邓小姐打电话,可这时邓小姐电话已经打不通了。
由于联系不上人,张先生将邓小姐告上了法院,法官发现借条上的落款跟并不是邓小姐的名字,而是另外一个名字。对此,张先生解释说,当初在写借条时,邓小姐说这是她的小名,写这个名字是一样的,所以自己也没有太在意,就让她这么署了借款人姓名。
没有办法之下,张先生几经打听,找到了邓小姐的老家,邓小姐一家早几年前就已经搬走了,这边也没有其它什么亲属,更没有听说过所谓的小名。
同时承办法官跟张先再次确认,能否能证明借条上的署名即为诉状上所写的邓小姐本人。但对于这些名字问题,张先生表示并不清楚“钱是借出去了,又是拿的现金,也没有其他人看见,自己也无法证实两人为同一人。为为避免支出更多的公告费用及可能承担的败诉风险,张先生只得向法院提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待以后证据充分再另行起诉。
生活中,金钱借货极为平常,但为保障可能出现的风险,出借人应当要有最基本的法律防范意识。对于大金额最好是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证。同时借条应书写规范,署名最好以借款人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为准,并附带身份证号以作区别。